最后通牒

在军事上经常可以看到作战的一方向另一方下最后通牒,在商场上也不例外。有时付款不及时,有时签约不发货,有时合同不执行,遇到以上情况时,一方便向另一方下“最后通牒”,限于某月某日前如何如何,不然的话到法院上诉或给予什么制裁等等,这都是正常的交涉方式。但是,有些人利用这一正常的手段来诈骗他人,从中牟取暴利。

美国有一家公司,是新兴的暴发户,专门采用各种诈术来获得利润。一次,与一位房地产商签订了一项价值一亿美金的开发合同。由于中东战争, 通货膨胀,使得工期延长,不能在规定时间交付使用。公司老板明知对方不能如期履约,便下了一道“最后通牒”,如不能在限期内交付使用,便要赔偿巨额损失,交由经济法庭备案。结果,房地产商不但一个子儿都没有赚到, 而且还赔上了大笔罚款,公司却获得了大量利润。

房地产商被诈的事实表明,签约必须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在客观条件影响下,应首先提出履约质疑,争取主动,或展开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的谈判。不能被动防守,更不能让对方作出“最后通牒”的决定。同时攻击对方乘虚而入,以争得公论支持,揭穿其诈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