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举轻打

据说,美国对于犯法的人处罚非常严厉,例如强盗等恶劣的犯罪,因它严重破坏社会的治安,所以不论有何背景,有些州的法律判处至少 90 年的徒刑,我初次听到这件事时大吃一惊。

刑期这么长,监狱不会人满为患吗?我得到的答案却非常简单,“不会的,他们会陆续被放出去”。这到底怎么回事呢?强盗罪犯被判 90 年徒刑后送监狱执行,依驿适应性分别受各样的职业辅导训练,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就让他们陆续假释出狱,判决本身是相当严厉的,但其运用却很有弹性。

因为这样而被释放的人会想:”我是被判了 90 年徒刑的,所幸被假释, 还有一段很长的刑期,绝不能再做坏事了。”这点我觉得很有意思。

在日本这样做的话又将如何呢?我对法律了解得不多,如,果犯罪,我想大概最多判刑 3 年,日本的刑法比美国轻得多,所以在日本只要服完 3 年刑期就会说:“这样就结束了,没什么了不起。”而且会有重犯倾向,究竟哪一边是合理的,并不能一概而论。将犯罪者关入监狱的目的就是期望犯人能改过向善,如果让他有重犯的倾向产生,一定是惩罚不适当。

赏人的方式很难,罚人的方法也不简单,这是由于人的本性深奥而复杂, 不容易了解的缘故。虽说信赏必罚,可是除了神以外要做到完全无缺点的境界是不可能的,甚至连神也会因一时迷惑而有错误的判断。何况是人对人, 错误的比率应当更高。

不管如何困难,求取适用性,实在地努力是最重要的。消除私心,培养才识,这个国家的文化及繁荣才能进步。所以信赏必罚可说是一个国家文化的准则,也是繁荣的最大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