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最惠国模式的诞生
直到 18 世纪,在欧洲地区国际贸易的规模日益扩大,导致了贸易脱离政
治条约而独立成章的做法。 1713 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作,正是这个条约中开始出现了定型的最惠国条款。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即:一方保证把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也给予另一方。其后不久,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与李嘉图发表了著名的比较优势理论,打开了人们的视野。前此,一般国家政府向来把跨国界的贸易当作一种外交活动,即:“推动本国货物出口,占领外国市场,获得赢利,通常被当作贸易政策的首要目标”。按重商主义学说,从外国赚取财富,自然要通过外交来实现。在李嘉图关于国际贸易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双方均可从中受益的理论启迪下,人们开始摆脱重商主义的窠臼,贸易自由思潮开始兴起。不久出现了“科布登条约”,即英国谈判代表科布登(R.Cobdon)与法国政府谈判签订的 1860 年英法通商条约,因科布登是近代自由贸易的积极倡导者,因此以他的名字来称呼。也正是在这个条约中,现代意义上的最惠国条款才真正诞生。其后,到 19 世纪,在欧洲各国之间签订了一大批双边“友好、通商、航运条约”,并由此形成了若干共同贸易规则,包括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内,其后虽历经波折,终于逐渐趋于成熟。“最惠国条款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也成了国际贸易界的一句著名格言。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