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监狱劳动产品”

(e)项“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确切含义,尚未见到权威性解说,不过美国在 1982 年修订的《1930 年关说法》的第 307 条里,曾明文禁止“全部

地或部分地用罪犯劳动、强迫劳动或(和)受服刑期合同约束的劳动所采掘、生产或制造的任何外国产品”进入美国。这里的“强迫劳动”被定义为:” 在不履行就要受惩罚的威胁下,从任何人身上榨取的,或者不自愿干活的人身上榨取的所有劳动或服务”。美国对墨西哥部分产品曾予适用。

1985 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海岸装卸联盟拒绝给载苏联货的船卸货,其理由是,所有苏联产品均是强迫劳动的产品,没有资格进口入美国。一个地区联邦法院判决说:“是否要禁止一国所有货物入境⋯⋯要由行政部门而不是公民私人团体或受理私人案件的法院来作出决定,否则对美国贸易与外交政策的破坏性太大。”同年,美财政部决定:“确认苏联强迫劳动做法与从苏进口的特定产品之间有关联,是没有正当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