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条缔约方

  1. 应把本协定的缔约方理解为指:那些依第 26 条、第 33 条或者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政府。

  2. 本协定于依第 26 条第 6 款生效后,按第 26 条第 4 款接受本协定的那些缔约方得决定:未依此程序接受的任何缔约方不再是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