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鲜明司法特征
这套制度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回避,但实质上具有鲜明的司法裁决特征。例如,叫争端解决“机关(Body)、上诉“机关”,而不叫法院(Court)或法庭(Tribuna]);叫专家组(Panel)而不叫法官;上诉机关有七个“成员(Member)而不叫大法官;但从《谅解》中的规则和对“专家”、上诉机关“成员”的资格条件,不难识别出事情的本质。就专家组成员来说,除沿袭关贸总协定关于从各国贸易代表或 GATT 秘书处遴选外,还特别增加两条, 即“教授或发表过国际贸易法或政策[文章]”或者“当过成员方的贸易政策高级官员”的人士。而上诉机关七个“成员”资格则为:“一般说,在法律、国际贸易与所附协定内容有卓识专长的公认权威。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这就不难看出,《谅解》基本消除了西方贸易界歧视法律专家的传统偏见。关贸总协定的过去实践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未来实践都将证明:最适宜于担当起专家组与上诉机关“成员”职务的,应当是一批精通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专家。
就作者知识所及,《WTO 解决争端谅解》所含的司法裁决体制是当今国际司法中最先进最完善的制度,必然要给国际法在这方面的发展以新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