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条接受,生效与登记

  1. 本协定签订日期为 1947 年 10 月 30 日。

  2. 本协定开放供 1955 年3 月 1

    日已是缔约方或者正谈判加入本协定的任何当事方接受。

  3. 本协定用一个英文本和一个法文本写成,均经认证,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将向所有有关政府提供校对过的副本。

  4. 接受本协定的各政府应向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交存接受书,他将把各接受书的交存日期和依本条第

    6 款本协定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有关政府。

5.(a)接受本协定的各政府是代表其本上和它对之负有国际责任的其余地区接受的,但在它自身接受时已通知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为单独关税区者除外。

  1. 凡将本款(a)项规定的例外,通知执行秘书的任何政府,得于任何时候通知执行秘书,它的接受对任何一块或几块被除外的单独关税区有效,该通知自执行秘书收到之日起,30 天后生效。

  2. 凡为一个缔约方代为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区,若掌握并获得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问题上的完全自主权,经代表缔约方以确认上述事实的方式举荐,应看作一个缔约方。

  1. 本协定自缔约方全体以附件八所列各政府向执行秘书交存接受书;按附件八的适用栏百分比计算,各该政府区域在全部对外贸易中占 85%时,自即日起 30 天后在各接受政府之间生效。其余各政府的接受书于交存后第 30 天生效。

  2. 本协定一经生效,联合国已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