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数量限制的评说
一般认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宗旨在于建立一种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国际贸易秩序,把各国政府对跨国界货物流通的干预、限制或阻挠减少到合理的最低限度,力求排除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即便在允许进行限制的法定限度内,也要尽力做到运行透明,公平合理。
那么,如何排除那些不合理的政府干预行为呢?当时摆在哈瓦那宪章起草会议桌面上的问题,主要有五个: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补贴和国家专控商品的贸易(state Trading operation)。经过谈判,对要拟定的条约,在指导思想上达成如下共识:允许前两个(即:关税与海关手续); 制止使用后三个(数量限制、补贴、国家专控贸易)。关贸总协定的框架正是按这个构思奠定的,其基本理由是:关税是透明的,可通过规定的谈判减让而降低,使之不构成国际贸易通道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关卡;海关手续也是可以按制定的规则(第 10 条)而逐步简化井使之透明。总协定近半个世纪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种构想是睿智而有远见的,在其可监督条件下,已基本得到实现。
然而,按这个构想要制止的另三种手段,其规则就相当复杂而难解了, 后来经实践中检验,也并不那么成功。就补贴而言,国家通过对某项产品(最常见的如农产品)的补贴,使之价格降低,以便在国内外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但“补贴”这个概念的含义十分广泛,哪些应予禁止, 哪些应该允许,要在法律上界定,就极难划清界线了。因此总协定有关规定
(第 6、 16 条)虽经过 1955 年增补, 1979 年东京回合的专项守则仍嫌
含糊而无力。总协定第 17 条关于国家专控商品贸易的规则,也有同样的弱点。
草拟关贸总协定时争论最多、谈得最艰苦的一个题目,就是规范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则如何写清楚。从原理上说,数量限制这个概念似乎十分简单明了,但实际处理起来却难题丛生,由于许可证发放过程不够透明,极易藏污
纳垢,产生种种弊端。
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关贸总协定的法律结构有个鲜明特色:对关税是情有独钟,而对数量限制则严加禁止,对两者的态度截然不同。这个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条约首倡国——美国当时的立场。在当时的罗斯福政府看来,数量限制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一切罪恶的渊薮。美国代表在制定条约第一次筹委会(1946 年 10 月伦敦会议)上说,“人们所曾设想出的施加限制的所有做法中,数量限制是最坏的⋯⋯除特殊情况外,宪章应禁止使用数量限制”①。美国以咄咄逼人的姿态,在谈判中把消灭数量限制当作主要目标。它之所以对数量限制持如此憎恶的态度,是根据来自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结论。简要地说,历史上欧洲各国在 19 世纪的通商条约中,很少允许使用数量限制这种手段。到本世纪初,在两次世界大战间隙的二三十年代,各国竞相采取“以邻为壑”的外贸政策,不仅征高关税,各种数量限制手法, 无不用其极,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巨大破坏。据认为,这是引发 30 年代资本主义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诱因。
人们在总结这段惨痛的历史教训时,常把关税和数量限制这两种手段作些对比,以显示各自对国际贸易影响的优劣,供作出决策的选择或根据。归纳起来,两者的主要差别有三:
第一,关税是透明的,而数量限制则相反。关税一旦制定并公布,从外国商人到本国老百姓,人所共知,它对贸易和商品价格的制约大家都明白, 其执行情况也被置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而数量限制则不然,不论实际采用哪种方式(如许可证、配额等),不仅其对垄断人的利润效应有多大,鲜为人知,而且其实施过程常被掩盖着,官员们很容易受贿贪污,或者用其他补偿作交易,防不胜防,很难实施监督。
第二,在关税制度下,再配合最惠国原则,一国的贸易方位、进口来源以及贸易额大小,均在一定条件下按供需状况和市场机制自动作出调整,进口货会向物美价廉转化。贸易额也会适应国内消费需求而增减,因此灵活而优化。而数量限制本身固有的歧视性则很难用最惠国或不歧视原则完全消除
(详见本章第(四)部分),而且限额一旦确定,就把贸易方位、进口来源以及贸易数额全部人为地封死,而置产品质量、价格与消费需求于不顾。
第三,关税一般要经立法机关以关税法形式发布,并保持一定时期不变, 具有相对稳定性;数量限制是由行政部门斟情决定,极易搀入一些非经济因素,把贸易变成一项政治交易,脱离国际经济的市场轨道。
哈瓦那宪章和关贸总协定的全部起草过程,大体上就是根据上述比较而定下了放行夫税、摈弃数量限制的条约基调。现在看来,当时美国政府把数量限制说成是绝对地坏,必欲消灭而后快的情绪与见地,是相当偏颇的。数量限制,不论作为政府调控经济最具直接、迅速效果的行政手段,还是贫弱国家用作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正当盾牌,都应在供选择的贸易措施行列里占有它一席之地。这种客观需要并能在一定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的手段,不会因某些人主观取舍而消失的。不仅总协定的各种例外条款为之留下生存余地,而且历史发展的实践也作了肯定回答。从某种意义上说,包括农产品、纺织品乃至“灰色区”的现状,都是因为总协定规则不尽合理而被逼出来的, 结果造成了今天欲禁不止,欲罢不能,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即使当年对数量限制必欲彻底消灭之而后快的美国人,现在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了实行各种
数量限制而集其大成者,成了谈判中的众矢之的。
与此相适应,在美国学者中也出现了“限制适当元害论”。著名关贸总协定专家休德克(Robert E. Hudec)著文说,今天的数量限制乃至其歧视性,与二次世界大战前的那种具有极大破坏性的做法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经济学上说,数量限制只要适度得当,具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功能云云②。这种论点在经济学理论上有多大根据,有无价值,我们姑且不论。但是,从国际法理论和总协定几十年实践来说,不可抹杀数量限制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功能。
贸易自由,即使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完全正确,也只能作为各国及其人民长远的奋斗目标,而要达到这个目标还需妥善处置并兼顾各国的眼前利益, 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大计或紧急、特别情况,才有可能建立一种现实而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这就需要在长远目标和眼前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大家均可接受的妥协、折中或平衡。而这当中离开数量限制这种手段以及它具有的无法替代的速效而直接的功能,恐怕是不行的。总协定生存的几十年里, 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度流行的求实派(Pragmatism)对此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