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的《协议》

原产地问题原来并未列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程,直到 1990 年即谈判后期阶段,许多国家日益感到欧共体与美国把许多政策考虑注入于其原产地规则之内,越来越对国际贸易构成一种限制与扭曲,值得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解决。恰值此时,一向反对统一规则的美国,态度已大力转变,因此很快就达成了一个《原产地规则协议》案文(本文简称作《协议》)。

这是第一个把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与关贸总协定挂钩的多边协议,其主旨在于努力协调各国现行规则,在经过三年协调期的调整后,尽可能实现原产地的国际共同标准。这意味着要使现行协调税则进一步朝着适应确定原产地的方向作出调整,而这个重大责任别无旁贷地落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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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宗旨里特别强调了原产地规则要公平合理、具有透明度、可预见性与一贯性,并切中时弊地指出:不得利用原产地规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者损害有关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利”。

《协议》为此专门规定了一些重要的程序规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2 条(h)项和第 3 条(f)项,这两项均规定: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者任何有正当理由人的要求,只要必要材料已经呈交,应当尽快地在不迟于规定的 150 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接受该申请可以在有关货物进行贸易之前,也可以在其后。只要事实与条件(包括作此确认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一直保持不变,则此确认可保持三年有效。”

一般认为,这条“事先裁定程序”(Advance rulling procedure)是

《协议》中一项非同寻常的革新措施,极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在西方经济大国,海关给进口货确定原产地常常耗时费力难决,造成货物通关延误或滞留;即使海关能事先告知,也并无约束力,到时可以不算数,此程序果能执行,是突破迷津的一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