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条减让的拒绝与撤回

任何缔约方若确认当初与之谈判减让的政府,未成为或不再是缔约方, 得对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减让,随时自行予以拒绝或撤回。采取此行动的缔约方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于请求时,与该产品有关重大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