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 16 条
免征一项出口产品的与相同产品用作国内消费应负担的税费,或者退还该税费凡其数额不超过应缴者,不得视为一种补贴。
B 段
1.B 段中的规定不妨碍一个缔约方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采用复汇卒。2·为 B 段目的,“初级产品”一词应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林、渔业或
矿产品,或者习惯上为准备在大宗国际贸易中销售要经过加工的上述产品。第 3 款
- 在前一有代表性时期一个缔约方未曾出口该产品一节,其本身并不妨
碍该缔约方主张在该产品贸易中获得份额的权利。
- 为稳定某种初级产品的国内价格或国内各生产人的收益,而与出口价格不相干的制度,凡有时会引起该产品的出口销售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向买主索要的可比价格者,不得认为引起草
3 款意义上的出口补贴,但需经缔约方全体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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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也曾引起过或者旨在引起该产品的出口价格高于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向买主索要的可比价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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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的运行或者旨在作此种运行,由于对生产的有效管理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致过分刺激出口或者损害其他缔约方的利益。
缔约方全体虽可作上述判断,但凡其基金除从该产品的各生产人筹集外,仍全部或部分地由政府资助者、该制度的运行仍要受第 3 款规定的约束。
第 4 款
第 4 款的意思是,缔约方全体力求在 1957 年底前达成如下协议:从 195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所有余下的补贴,或者若做不到这点就达成维持现状的协议,直到此后他们预期会尽旱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