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家组程序
从 50 年代习惯做法形成的专家组程序,是第 23 条的核心内容,这套第三方裁定规则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是区别于传统的国际法并自成一类的解决争端规范。
原本在 1955 年那次对总协定作较大修补时,就应把这套习惯程序明文写
入文件,但在“最好维持现状”的指导思想下,未能做到。 1966 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总协定成员国为了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方面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竞争,由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个著名的《关于第 23 条第 2 款程序》的决议。(BlSD 145/18)这个决议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投诉设立了专门程序,其要点是:
①允许在投诉时要求总干事进行调解;
②投诉两个月后,得要求总干事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③理事会在接到总干事报告后,立即指定并设立专家组;
④专家组接手案件后,在 60 天内作出裁决与建议;
⑤将专家组裁决与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⑥被告缔约方接到理事会建议后,三个月内报告其履行情况;
⑦如发现被告未履行,理事会应于下次会议上讨论报复措施。
自从这个决议通过后,直到 1977 年才第一次为智利所引用,但它却是迄今为止总协定最明确的专家组程序规则。“东京回合”议定的《谅解》与《习惯表述》中都重申了这个决议有效,但在表述一般规则时却有不同程度的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