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协定是一个多边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也是国家之间交往、合作及其他法律行为的手段。为了共同利益,条约中必然含有缔约国自愿抑制行使部分主权,承担相应约束性义务的内容。就总协定而言,其根本宗旨在于限制政府干预贸易的手段,促进贸易自由,由此加给各缔约政府以如最惠国、国民待遇、减让关税、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但设立保障机制的目的,在于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为保护本国直接利益而背离上述义务,这反映了各国的主权权利。
总协定作为目际经济法,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合同性。其法律结构与规则设置都受权利义务平衡原则的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说,总协定的所有原则, 所有义务都不是神圣而绝对的东西,它们不过是协调贸易自由与本国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国贸易政策的杠杆或手段。对保障条款也应作此种理解。
保障机制,从理论上说,是为贸易自由或条约义务划出的周界警戒线,
越过此线的雷池一步,就会受到制约。如果这条周界线划得合理,恰如其分, 就能有效地抑制不合理情势,保护当事方的正当权益,成为保护正当利益与保护主义的分水岭。但是若滥用保护机制,必然引起保护主义泛滥,而保护主义波涛也力求冲开这个闸门,“灰色区”的出现就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