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原因
进口国所以要千方百计地躲开国际国内贸易法的制约,采取“灰色区” 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国保护主义的压力。在他们看来,“灰色区”有如下好处:(1)政府不断遇到反倾销反补贴指控或者收到“严重损伤”的申诉,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损伤,采取行动,常常要经历一番调查、取证、听证到裁决的繁杂程序,耗时费钱,而双边私下协议比较简单易行。(2)对那些季节性或周期性产品,可以为国内各生产人保证一定稳定价格,以排除第三方国家的竞争,保证其收益。(3)在保障机制上说,具有选择性,不会开罪所有出口国,免除另作补偿或受到报复。
从出口国来看,“自愿”虽出于无奈,但在经济上并不一定吃亏。在这
个意义上说,“自愿出口节制”确也含有一定的“自愿”因素,因为出口数量上虽受到限制,但在这类协议的“价格承诺”中,却常含有提高该产品出口价格的约定,因而具有“内涵补偿因素”(In-built element)。从经济学上说,这种价格提高可使出口商获得“紧俏品利润”(Scarcity rents), 而这种利润,若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或第 19 条的提高关税等合法手段实施,原本要落入进口国国家或进口商口袋里的。
据经济学家们分析,“灰色区”协议中既有得益者(winner),即受保护的国内行业各生产人和外国出口商;也有受害者(Loser),即进口国的消费者和纳税人。下面两个典型案例,可以把这个问题说清楚。1981 年美国与日本商定了“汽车自愿节制出口协议”,规定只许日本每年向美国出口汽车168 万辆,但每辆汽车平均加价 400 美元。据计算,这等于每年向美国消费
者征收 43 亿美元的消费税。这部分“稀有品利润”,如采取第 19 条措施或征反倾销税,作为附加关税,原本要落入美国政府的口袋里的,如今却被日本汽车出口商赚走了。另一个案例是, 1983 年欧共体委员会与日本商定的磁带录音机自愿节制出口协议,在限制出口数量的同时,将每台录音机的零售价提高 15%。到 1985 年底,购买此物的欧洲消费者至少要多付 5 亿英镑,
据计算,欧洲消费者每年要付给日本厂商 1.75 亿英镑的“保护利润”。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出口国是有利可图的,并非完全不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