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概括地说,“灰色区”协议有如下基本特征⑧:

  1. 有意避开国际国内贸易法与竞争法的原则或规则,诸如:国内制定贸易政策的民主程序,非歧视性,不限制或扭曲竞争,以及保障机制规则等, 达到限制进出口的目的。

  2. 协议内容一般有:数额限制、价格承诺、监督制度以及出口预测等。

  3. 一般是由政府贸易部门之间以书函往来或其他私下磋商方式约定的

⑨。有些是双方企业间私下约定,但一般事先都为政府所“诱使、容忍、支持或决定”的,从而避开了立法程序。就美国而言,“从来无人对此在政治上负责,总统从未公开为谈判立场辩护,无从向美国法院提出反对的申诉。”

  1. 在名义上是出口国方面“自愿”承担限制的单方面行为,从而避开了进口国国内法规定,实则是在对方威胁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条件下别无选择,被迫同意的。当然,是否完全不自愿,下面我们再作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