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前言
这个译本是作者在多年逐条研究基础上翻译的。唯需作如下说明:
一、原附件九(Annex I)的“注释与补充规定”,按关贸总协定第 34 条规定,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与正式条文相同。为方便读者理解,我按条将该注解译出附上,而将其他几个附件略去。
二、条文已经过 1955 年与 1964 年修改补充,修改补充之处不再注明。
三、在并入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其附件
之前,关贸总协定一直是临时适用的。因此将 194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置于总协定文本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