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条关于电影片的专门规定

任何缔约方凡对公开放映的电影片设置或保持国内含量管理者,该管理应采取符合下列条件的放映限额形式:

  1. 放映限额得要求,在不少于一年的指定时期内,国产影片的放映在各国影片的商业性放映实际占用的时间总数中占有指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根据每年每个影院或与之相当的办法来计算。

  2. 除按一个放映限额为国产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外,对放映时间包括从保留给国产影片放映时间让出的时间在内,不得在形式上或实际上按供应来源进行分配。

  3. 本条(a)项虽有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得保持符合本条(a)项规定的、为不实行该限额缔约方的特定来源的影片放映时间保留一个最低比例; 但是,这类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的增加,不得超过 1947 年 4 月 10 日的实际水平。

  4. 放映限额要经过对其限制、放宽或取消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