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条与“情势不变”条款

在国际条约的传统习惯法中,有一个著名的“情势不变”(rebus sic standibus)条款。据认为,任何条约在缔结时必然含有如下暗示含意:只有当时所依据的基本势态无变化时,条约义务才存在。反过来说,当缔结条约所依据的势态发生基本改变时,条约的法律约束力自然消失。然而,怎样才算构成了“情势基本改变”?很难订出一个标准,因而对此条款从一开始就有争议。这个国际条约法中争议最多的条款,对我们理解和解决第 19 条争议的复杂性有启示作用。

不论从第 19 条“出现未预料到的情况”的措辞上,还是从基本原理上, 它都和“情势不变”条款相类似。当然,这个保障条款的目的在于力严格义务设立一个“安全阀”,用以鼓励缔约各方大胆削减关税,取消限制,从而增强总协定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引用该条款仅在于逃脱总协定的部分义务, 而不是使整个条约失效。认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把第 19 条与总协定含有保障机制的其他条款区别开来。例如,与之最相近的第 6 条(反补贴、反倾销) 的保障机制就很不相同。第 6 条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或扭曲竞争而设的,

因而具有选择性;而第 19 条处理的则是公平贸易中的“紧急情况”,因而无选择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