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 WTO 协定有意识地在总理事会一级设计了权力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的新模式,具体表现为:WTO 协定第 4 条(WTO 的机构)规定, WTO 的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该会议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每 2 年召开一次,处理成员方提出的一切重大问题,酌情作出决定。按 GATT 惯例,一般它有准立法权。该会议设有处理日常事务的总理事会,由各成员方常驻代表组成。
总理事会除行政管理职权外, WTO 协定还赋予它以另外名义行使执法的权力,即:挂上“解决争端机关”(DSB)的牌子,另设主席,管理附件 2 的解决争端谅解的司法裁决制度的运行;挂上“贸易政策审议机关”(TPRB) 的牌子,另设主席,履行附件 3 中规定的监督职能。这种分权的新尝试能否成功,犹待未来实践的检验。
总理事会以下,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分设各自的理事会, 在总理事会指导下管理各自的分片,即附件 IA 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 IB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 IC 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事宜。
部长级会议没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限制国际收支委员会”和“行
政、财务与预算委员会”等。另外还设有一个以总干事为首长的秘书处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