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骑虎难下的选择性
前第一个问题已阐明:采取第 19 条行动应无选择地实施。从理论原则上说,这是毫无疑义的。
然而,不论从总协定拟定过程,还是从其后的实践中,还有一条与制定严格法律义务并行的不成文指导思想:求实主义。凡遇到难于达成协议或实际运转失灵时,缔约各方之间总要寻求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妥协。按照总协定的合同性,只要能达成权利义务平衡,即使背离既定原则,亦在所不惜。这或许是总协定的基本特征。应当承认,对于一套处理利益冲突很多,贸易发展千变万化的国际经济法规来说,这不仅是难免的,也是可以理解并合乎逻辑的。当时所说的“总协定法”(GATT Law),许多人认为不过是法律规则与外贸政策的融合体。在这里,任何神圣的原则,都容许在“例外”的名义下背离。
对第 19 条的非歧视性或一视同仁原则,在实践中也难逃这种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