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段

  1. 缔约各方承认,属本条第 4 款(a)项范围的缔约方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常会经历国际收支困难,这主要是因努力拓展他们的国内市场和他们的贸易条件不稳定引起的。

  2. 为了保障其对外财政地位,并保证为执行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属本条第 4 款(a)项的缔约方,在遵守第 10 至 12 款规定的条件下,得用限制准许进口商品数量或价值的方法控制其进口的总水平,但所设置、保持或加强的进口限制不得超出以下需要:

  1. 力制止其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或预防其威胁,或者

  2. 对货币储备不足的缔约方来说,为使其储备达到合理增长率。

在这两种情况下,对于会影响该缔约方储备或储备需要的任何特殊因素,包括凡有专门外国信贷或其他来源可资利用者,打算利用该信贷或来源的需要,予以足够的注意。

  1. 在实行这些限制时,该缔约方得对不同产品或产品类别的进口影响范围作出判断,以便优先进口那些为其经济发展政策更为需要的产品,但是所实行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并不得妨碍任何品种商品以最小量进口,凡这会阻塞贸易通道者;再者,所实行的限制不得妨碍商业样品进口,或者妨碍对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2. 在执行其国内政策时,有关缔约方对将国际收支在持久健全基础上恢复平衡和确保经济地使用生产资源,予以足够注意。一旦情况改善,就要逐步放宽依本段采取的任何限制,只在本条第 9 款条件所需范围内保持它们; 但是,不得以其发展政策变化依本段采取的限制成为不必要为借口,要求任何缔约方撤消或修改限制。

12.(a)因大力加强依本段采取的措施而实行新的限制或者提高原有限制的总水平的任何缔约方,应在提出或强化该限制后,立即与缔约方全体作协商(或者,凡事先协商可行者,在事先);协商包括:其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供选择的行得通的纠正措施,以及该限制对其他缔约方经济的可能影响。

(b)应按确定的日期,缔约方全体评审到那天仍在依本段实行的所有限制。自该日起的两年里,依本段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按照缔约方全体每年订的计划,以间隔不少于两年为期,与他们进行上述(a)规定的协商;但是, 若依本款其他规定已作一般协商者,两年内不再进行本项规定的协商。

(c)(1)在依本款(a) (b)两项规定与一个缔约方作协商过程中, 缔约方全体发现该限制不符合本段规定或不符合第 13 条(在遵守第 14 条的情况下)规定,他们应说明该不符合的性质,并得建议对该限制作相应修改。

(2)但是,凡经缔约方全体协商后认定,正实行的限制严重不符合本段规定或不符合第 13 条(在遵守第 14 条的情况下)规定,并给任何缔约方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他们应如实通知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并提出保证在指定期限内遵守这些规定的相应建议。凡遇有在此限期内该缔约方不履行这些建

议时,缔约方全体得解除其贸易受该限制不利影响的任何缔约方对实行限制缔约方的本协定规定的、缔约方全体认为与情况相当的义务。

  1. 任何缔约方依表面证据确认该限制不符合本段规定或不符合第 13

条(在遵守第 14 条情况下)的规定,并使其贸易受到不利影响,经过请求, 缔约方全体应邀请依本段实行该限制的缔约方与他们协商。但在未查明当事缔约方之间直接讨论未获成功之前,缔约方全体不宜发出此类邀请。与缔约方全体的协商若达不成协议,而缔约方全体认定正实行的限制这些规定并对授引此程序的缔约方的贸易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他们应当建议撤消或修改该限制。在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若对该限制未作撤消或修改,他们得解除扭引程序缔约方对实行限制缔约方的本协定规定的、他们认定与情况相当的义务。

  1. 依本款(c)项(2)或(d)项的最后一句话对之采取行动的缔约方,若认可缔约方全体批准解除的义务对其经济发展政策与计划的运行具有有害影响,它可自行决定于所采取的行动的

    60 天内,向缔约方全体的执行秘

书提出书面通知,表明要退出本协定的意思,该通知书于他接到之日起 60 天后生效。

  1. 在执行本款过程中,缔约方全体应给本条第 2 款所指特殊因素以足

够注意。依本款要作的认定应迅速作出,凡可行时在开始协商后的 60 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