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贸易障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从 70 年代起,各国政府的经济部门和机构大为增加,有些国家将公用事业(铁路、电讯电话、电力、旅游乃至航空公司) 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金融银行,甚至钢铁与煤炭都置于政府管理或控制之下, 使得国民生产总值有 40%列入国家预算。政府采购遂成为一笔大的例外。

再者,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实行了诸多保护规章和行政措施。其中美国尤为突出。据 1973 年公布的美国政府的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里,外国货在整个采购供应中为数甚微。本国公司向联邦政府销售时, 是在没有外国货竞争条件下进行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买美国货法”及其执行命令(10582 号令)的政策造成的。只有遇有本国没有足够的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国内产品价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才有理由购买使用外国货。遇有本国产品与外国货竞争时,给美国货以优惠差价。以占联邦政府采购 80%的国防部为例,这种差价达 50%。一般部分优惠差价在 6~12% 之间。各州都订有自己的“买美国货法”。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筑起一道道厚墙,把外国货挡在墙外。

加拿大虽无明文立法,但政府供应部长阐述的政策,与美国大体相同, 凡购本国货者给 10%的奖励。日本亦复如此,政府采购为强烈的买国货情绪支配。

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则实行协调各成员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在欧共体内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范围对“公共事业”相互给予“区域关税待遇”基础上实行一套公平招标投标程序。这个“公共事业”

(Public undertaking)范围很宽,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当局、国家专营与国有化企业以及准公共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