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条承诺

1.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包括法律理由在内,使之无法实施外,发达缔约方应最大限度地实行下列规定:

  1. 对欠发达各缔约方现有的或潜在可能有的、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在削减或消除障碍方面,包括对该类产品在初级型与加工型之间不合理的关税及其他限制,给予优先考虑;

  2. 对欠发达各方现有的或潜在可能有的、有特殊出口利益的产品,在征收新关税或设置非关税壁垒,或扩大范围上,应持克制态度;

  3. 凡会妨碍或正在妨碍全部产于或主要产于欠发达缔约方境内的原始或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重大增长,和专门适用于这类产品的财政措施,

  1. 不再出台新措施;

  2. 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削减与消除这类措施。

2.(a)凡认为第 1 款(a) (b) (c)项的任何规定无法实行者,应将此事报告缔约方全体,既可由无法实行的缔约方也可有其他有关缔约方报告此事。

(b) (1)任何有关缔约方若请求这么做,缔约方全体应在不妨碍举行任何双边协商的条件下,与该缔约方及所有有关缔约方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以期达成令所有缔约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促使第 36 条所列目标的实现。在这类协商中,应对所报告的不实行第 1 款(a)(b)(c)项的理由进行评审。

  1. 凡与其他发达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在有些情况下一个缔约方更容易执行第 1 款(a) (b) (c)项规定,该协商在适当时得为此目的而举行。

  2. 缔约方全体的协商也可在某些情况下就 25 条第 1 款意义上为促使本协定目标实现而采取联合行动,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