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宏大的法典

与夭折的 1948 年《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不同,

WTO 协定本身除在序言中阐述了宗旨外,没有包含任何实体法规则,它的 16 个条款规定的都是组织机构和程序性规则。但是,它却是整个乌拉圭回合几十个协议的牵头羊:把那些基本上属实体法规则,即修订 GATT 后的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等列为它的附件 1;把《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以下简称“解决争端谅解”)作为它的附件 2;把对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作它的附件 3;把只有部分成员参加因而只对参加者有约束力的 4 个“协议”(即东京回合“守则”),以“复边贸易协议”的名称列为它的附件 4。这样,由WTO 协定统率与串联起来。形成了一整套当代贸易法律规则的宏大法典。

对这套法典,有些学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例如,著名经济学家、长期担任 GATT 法律顾问的彼得斯曼(E.Petersmann)认为:“WTO 协定不仅条文是最长的(含量达 26000 页),而且也是 1945 年制定联合国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世界性协议”,“WTO 协定为 21 世纪的国际新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