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泛介入国内经济

与确定法律义务强制性的同时, WTO 多边贸易体制把覆盖面扩大到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它直接间接介入、干预、制约到传统上属国内法范围的国内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时间推移, WTO 体制管辖的不限于成员政府的贸易行为,也间接地制约着国内的法人团体乃至自然人的行为。这就大大越过了传统国际法只约束其主体(国家或政府) 的框子,而把许多原本属国内法管辖(或叫“主权权利”)的事务纳入它的制约范围。

举例来说.在海、空运输领域,有一种传统属于国家主权性质权利叫“cabotage”(国内运载权)。对海运它指本国沿海两个港口之间(不论这两港口间是否要穿越公海)的运输权;对空运则指国内两个地点间(如北京与上海之间)的航空运输权(芝加哥民航公约第 7 条)。这种“国内运载权” 原是只保留给本国运输公司经营的,但按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则统统要对外国运输公司开放,纳入市场竞争机制。当然,海运服务现在还正在谈判, 而空运服务已暂时被排除在 WTO 体制以外,但这个理论似乎已成定论。另一类明显例子是金融服务,现在刚达成具体协议。按协议规定,本国金融服务市场要全面对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开放,要允许外国银行经营范围包括本国

货币(例如中国的“人民币”)存储与信贷,外国保险公司可经营本国的各种险种,包括当地的人寿保险在内。商业服务包括零售连锁店的经营,也要开放。又例如,投资协议方面远在 80 年代 GATT 就有个著名案例,把投资条例中规定当地原材料内含的条款,产品外销比例条款,统统判为违犯国民待遇原则。WTO 的投资协议进一步作了明文规定。因此,如果我国产业政策中出现“国产化”等类似措辞,就与 WTO 规则相径庭了。

由于这个广泛干预国内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国学者中出现了各种议论。例如,说 WTO 规则是“不讲国家主权”的“超国家法”(Transnational law)等等。⑨这其中理论根据,我觉得还有值得探讨之处。WTO 广泛介人似乎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命题:主权是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原则与概念,但在经济领域对政府或法人之间的商业行为或交往,并不完全适用。那么是否这类“贸易”所涉经济关系就不讲国家主权了呢?当然不是的。任何国际性贸易或经济来往,都是要跨越国界的,不可能把一国根据主权原则对其国境边界采取的政治的、军事的、经济乃至文化的各种干预,限制措施排除在外。而所谓“不讲主权”只不过是主权国家就贸易方面作出的一种承诺而已。如果它认为这种承诺对本国不适合,得随时撤回。这点在 WTO 协定第 15 条有明文规定:“任何成员方得退出本协议。此退出既适用于本协议,也适用于多边贸易协议,并于 WTO 总干事接到退出通知书的六个月后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思潮影响下,国际上有些专门研究“国际私法” 的学术团体,纷纷向 WTO 献策,例如,德国麻普学会与美国某团体联合拟就的“国际反托拉斯法(草案)”;设在罗马的“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Unidroit)也跃跃欲试,把他们花 10 余年功夫拟出的“国际商业合同标准规则”向 WTO 提出申请。至于 WTO 能否接纳,未来命运如何,人们正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