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 WTO
WTO 协定本身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 是统一管理并监督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体制执行的权力机构,从而填补了其前身
——关贸总协定“先天不足”的重大缺陷,名正言顺地有了合法国际组织的地位。WTO 协定第 2 条第 1 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说:“WTO 为各成员方之间,在本协定附件所含各协议及附属法律文件的范围内,处理贸易关系提供了组织结构的框架”。第 3 条第 1 款又说,“WTO 应推动本协定与吝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与运作,促其目标实现。”
和 GATT 一样,WTO 有谈判场所的职能。虽然今后它不再主持进行 GATT “谈判回合”那样集中的贸易多边谈判,而将这种论坛式职能经常化了。现在仍在进行的就有多项谈判议题,而且设制了“复边贸易协议”这种灵活机制(见下),从而使它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发展,不断根据需要创制新的法律规则,提供了良好机会。
WTO 协定一扫 GATT 的尴尬处境,名正言顺地宣布了它作为正式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名份:具有法律人格和履行职责的法律行为能力;其官员及成员方常驻代表享有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一服认为,WTO 在世界各政府间组织中的地位,与它的姐妹团体同际货币基金组织(IFM),世界银行相当,虽则它的职责范围要广、影响要大。但在是否作联合国专门机构,如 1947 年对 ITO(国际贸易组织)所设想的那样, 则是尚未决的问题。 WTO 成立后,为保持其完全独立地位,曾拒绝与联合国发生专门机构性质的关系。目前国内外有一种流传颇广的说法,把 WTO 称作“经济上的联合国”,很值得商榷。一般都把 GAT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叫做国际经济关系的三根支柱,若把 WTO(或 GATT)称作“经济联
合国”,那又把国际货币基金与世界银行置于何种地位呢?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