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协定的先天不足
一个原准备作填补哈瓦那宪章生效前一段时期空白,只起临时性作用的文件,一下子变成了负担起调整战后国际经济与贸易秩序的重大历史责任的多边条约,这是 1946 年起起草贸易宪章者们所始料不及的。加之,第一次尝试用法律规则规范国际贸易关系中种种复杂情况,经验有限,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或败笔,给后来实行这套规则留下隐患。这些都属关贸总协定“先天不足”之处。
从法律标准上说,关贸总协定的先天不足,主要有三条。第一,一个规定贸易行为挑起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大梁的如此重要的条约,竟然仅用 8 国政府签订的“临时适用议定书”暂时适用。这不仅留下“祖父权利”这个不小漏洞,而且由于未经各成员国立法机构的审议与批准,它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是低而弱的。以美国而论,它的效力“低于所有的联邦成文法”⑦。第二, GATT 从法律上说不算国际组织⑧,这就削弱了它监督条约执行的职责,以及就争端作出司法裁决的权威。第三,总协定的规则中不乏严密而具体之作, 例如,在把最惠国待遇多边比上,用第 1 条第 1 款对现代最惠同待遇或规则所作的规范或标准表述等,都被历史证明,是非常科学的、正确的。但确有若干重要规则宽疏而含糊,而这又恰恰是起草者有意为之,而且“例外”之
多在国际条约中实属罕见。”很显然,这个基本法规要服从某种压倒一切的考虑:几乎所有[参与制定的]政府都想向他们的选民报告说,这个法规不要求对本国奉行的现行政策作任何变更”⑨。对如此宽疏而灵活的规则、有位学者诙谐地比喻说:一位律师驾一辆四轮马车可在总协定条款问通行无阻。鉴于复关讨论以来,国内发表的不少文章和书籍,对总协定这些重要弱
点不大理解,表现出备种以讹传讹的、属于概念性混乱说法,因此在本章后面,附上对祖父条款和 GATT 是不是个国际组织这两个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