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总协定的保障条款

通常被称作“保障条款”的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表述的规则是:在特定紧急条件下允许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解脱总协定的一定义务。在总协定保障机制中,这个条款占有牵动全局的重要地位,尤其在第 25

条第 5 款因缔约方数目增多而基本失灵的条件下,引用第 19 条的行动就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为协调共同和长远利益和各成员暂时和眼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关贸总协定设置了保障条款。除第 19 条外,具有某种保障机制的其他条款还有:为保障本国资源与安全的第 20、 21 条,为保持本国财政收支平衡的第 12 条,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新兴工业的第 18 条,以及对“不公平

贸易”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第 6 条等。这些都是为保证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运行而设立的“安全阀”。

总协定第 9 条源自美国贸易法中的“逃避条款”(Escapeclause),原意是:在正常贸易中,遇有本国“各生产人”实际受到损伤时,允许该国撤消或修改有关关税减让,实施救济。总协定的条文基本原文照抄自 1942 年美国与墨西哥的互惠贸易协定,但将这条双边条款纳入世界性多边贸易的框架中,必然要经历更为严格的多方面检验,使之适应千变万化的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从 1948 年以来, 40 年的实践经验证明:这个保障条款的存在虽有它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规则本身缺陷甚多,亟待改进与完善。1973 年东京回合时,曾将其改进列为最优先的谈判课题,但谈判中意见对立,互不相让, 未能达成协议。东京回合后,缔约方全体决定设立“保障委员会”,专门负责主持对这个条款规则的协商与讨论,也未获任何突破性进展。继而它又成为目前困扰乌拉圭回合四大难题之一。(其他三个难题力:农产品,纺织品, 知识产权)。总之,保障条款己成为严重削弱总协定体制有效运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本文的目的在于全面剖析一下对第 19 条争论的实质,探讨今后解决分歧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