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体法规则

第 1 款(a) (b) (c)项和第 3 款所表述的实体法规则,是第 17 条的核心。综合起来说,这些规则的宗旨在于:把这些单位置于和其他私人企业同等或同样的地位,作平等竞争,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因政府保护或操纵带给它们在购销活动上的歧视性,以利发挥市场机制和相对优势,以达到总协定关于国际资源合理配置、增加各国人民福扯的总目标。

然而,对这些规则的全面理解,还有赖于按这类贸易活动具有特定贸易壁垒功能,即变相关税与数量限制的特性,与总协定相应条款交义起来作出分析。例如,第 2 条(关税减让)第 4 款关于进口垄断的规定,第 11—14

条关于普遍抑止数量限制,第 37 条关于照顾欠发达国家利益等规定。

归纳起来,第 17 条的实体法规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