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规则

由于我国流行的关贸总协定汉译本把第 17 条的 state TradingEnterprises 误译作“国营贸易企业”,引起许多同志的错觉或者很难理解第 17 条的规则。其实第 17 条的本意是规范国家专控产品如香烟、盐

以及石油等的贸易规则的。在 1955 年未修改这个条款名称前,原题是: Expansion of Trade of state Monopolies of lndividualpredusts, 直译作“国家专控[垄断]个别产品的贸易扩大”。因嫌这个名称太繁冗, 1955 年修改总协定时,改作西方语言惯用的现名。因此我认为,应按其含义“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单位”要准确一些。为什么把 enterpnses 取其广义译作“单位”呢?我们将结合下面的讨论来作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