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遵守的规则
第 5 款(a)项说,“⋯⋯成立该关税联盟或订立该临时协议时,对非成员的〔GATT〕缔约各方征收的关税和实行的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on The whole)关税不得高于该联盟成立或该临时协议订立之前的税率总体水平(The general incidence of theduties)”。第 6 款接着规定说,“在履行第5(a)款的要求时,如果一个缔约方拟增的关税率不符合第 2 条〔减让表〕
中的规定,应适用第 28 条〔“减让表的修改”〕的程序。在作补偿时,要适当考虑该联盟其他组成方在降低相应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下面再对此款作解说。
对于自由贸易区,第 5 款(b)项说,“对自由贸易区或导致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来说,各组成区方保持的关税及其他贸易规章,以及该自由贸易区或该临时协议成立或订立时适用于对非该区或非该协议成员的
〔GATT〕缔约各方贸易中的关税及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该自由贸
易区成立或该临时协定订立之前同一组成区现有的相应关税及其他贸易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