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适用

关贸总协定原在第 35 条有“一个缔约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之运用本协定者,则总协定在这两个缔约方之间不予适用。”WTO 协定保留了这项原是尝试着把经济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演化进来的规则。WTO 协定第 13 条规定:“凡任何成员方于任何另一方成为【WTO】成员时,不同意适用本协定及其附件 1、2 中的多边贸易协定,则在它们之间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