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式“实体转换”
前述两个重要文件都把“实体转换”列为理论原则。其实这种理论原则源自美国,乃美国海关及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执行其关税法的判例演变而成。据美国最高法院于 1907 年下的定义⑤,当一种产品经加工制作后“成为具有独自名称、特征与用途的不同新物品时”,就算发生实体转换。例如,原来的布,缝制成衣服;原来的皮革,制成鞋子等。
作为一种理论命题,实体转换说大概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条法律
规则就嫌太抽象,缺乏严格规范所应具备的具体尺度或标准。在实际适用这个原则时,若无相应的具体规则作支撑,就会陷入灰灰然不确定状况,缺乏准头。换句话说,就等于给予执法的管理部门以自行解释的主观任意性,对同类事情可因作不同解释而结论大相径庭,而且,还极易受到政治因素或一国政策考虑的干扰,使之成为不稳定的规范。实际上,美国近百年的实践为上述论断提供了最好的证明。请听听一朝头脑清醒后,美国政府官员的评论:
“现有的原产地规则太具主观性,就是说‘实体转换’标准的任意性太大,且无法预见。”⑥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体转换标准要视制作或制造所施于该物品的各种加工或变动而定⋯⋯而不幸的是,不论法院裁决传下来的,还是海关发布的那些有先例价值的裁定,都是完全依事实而定的。这就是说,对某个案子的裁定只适用于该案的特定事实,而对其他不全相同的情况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因此,必须就各案具体事实逐个审查,“在遇见事实稍异于已有判例, 就认为没有合适先例可循,而且对实体转换是否发生又无管用的准则的情况下,驻美商社及其贸易伙伴对他们的货物按美国法应受何种待遇,无法做出判断。美国海关虽可提供咨询,但海关的可用判例、时间与能力都很有限”
⑦。
由此可见,美国原传统适用的实体转换原则只是个空架子,实际执行起来其标准既不具客观性,也不透明,费时耗力,弊端甚多。物极必反,或许这正是美国终于作出改革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