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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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定别处对修改另有规定者外,对本协定第一部分规定或者第 29 条或本条规定的修订,需于所有缔约方都接受后,始可生效。对本协定的其他修订,需于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对接受缔约方生效;此后,对每个接受的其他缔约方,于接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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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对本协定修订的任何缔约方,应在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将接受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缔约方全体得决定,任何依本条生效的修订,具有如下性质:在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未接受的任何缔约方得自行退出本协定,或者经缔约方全体同意,继续留作缔约方。
除本协定别处对修改另有规定者外,对本协定第一部分规定或者第 29 条或本条规定的修订,需于所有缔约方都接受后,始可生效。对本协定的其他修订,需于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对接受缔约方生效;此后,对每个接受的其他缔约方,于接受后生效。
接受对本协定修订的任何缔约方,应在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将接受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缔约方全体得决定,任何依本条生效的修订,具有如下性质:在缔约方全体指定期限内未接受的任何缔约方得自行退出本协定,或者经缔约方全体同意,继续留作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