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条外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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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全体应设法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期缔约方全体得与该基金组织在属该基金组织管辖范围的外汇问题,和属缔约方全体管辖范围的数量限制及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奉行一种协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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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遇有要缔约方全体考虑或处理有关货币诸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等情况时,他们都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分协商。在这种协商中,缔约方全体应该接受该基金组织对外汇、货币储备、国际收支等作出的统计与其他事实的全部裁决,并接受该基金组织对某个缔约方的外汇事务行为是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该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之间专门外汇协议所作的决定。凡涉及第 12 条第 2 款(a)项或第 18 条第 9 款所列标准者,缔约方全体在作最后裁定时,对于什么叫该缔约方货币储备严重下降,什么叫货币储备水平很低,什么是货币储备合理增长率,以及在此情况下协商涉及其他事项的财政问题,都应接受该基金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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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协商所应循的程序,缔约方全体应设法与该基金组织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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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方不得用外汇行动妨害本协定各项规定意图的实现,也不得用贸易行动妨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各项规定意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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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缔约方全体认为一个缔约方正采取的与进口有关的支付与转移的外汇限制,不符合本协定对数量限制规定的例外,他们应随时向该基金组织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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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任何缔约方,应于缔约方全体与该基金组织商定期限内,成为该基金组织的成员,否则就要与缔约方全体订立一个专门外汇协议。一个缔约方当其不再作该基金组织成员时,应立即与缔约方全体订立专门外汇协议。一个缔约方依本款订的专门外汇协议,随即成大本协定义务的一部分。
7.(a)依本条第 6 款在缔约方全体与一个缔约方之间订立的专门外汇协议,需有符合缔约方全体下列意思的规定:该缔约方不得因外汇方面的行为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
(b)任何这类协议的条款所加给该缔约方的义务,一般不可严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加给其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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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该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方,应于缔约方全体为履行本协定职责所需时,提供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 条第 5 段总范围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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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不排除
- 一个缔约方依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依该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订的专门外汇协议,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b)一个缔约方使用的进出口营制或限制,除具有第 11、12、13、14 条许可的效力外,仅为使该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