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以下协定、协议及其他条文均作为它的附件)

附件 IA 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 条第 l(b)款的谅解

△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7 条的谅解

△对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规定的谅解

△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的谅解

△对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免除义务规定的谅解

△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的谅解

△1994 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农产品协定

实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协定

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7 条的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进口许可手续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附件 IB 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 I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 2 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 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 4 复边贸易协定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WTO 协定》第 2 条明文规定:“wTO 为各成员在包括入本协定附件 1、2、3 的各协定及其联系文件发生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共同的框架机构。”第

16 条第 1 款还进一步规定:“除本协定及各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者外, WTO要接受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全体,以及在 1947 年关贸总协定框架内所设的各种机构,所循的决议、程序与惯例的指导。”据统计,这款所指的总协定 40 几年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决议、程序与惯例”多达二百多件,亦

应归人世界贸易法典的法律文件行列,这样,乌拉圭回合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当年关贸总协定有些规则含糊、疏漏及例外过多的面貌,达到了法律应尽可能详尽、具体与宜于操作所需的标准。

再者,对那些因历史原因而背离条约义务或游离条约之外的“板块”, 如衣产品,纺织品、“灰色区”等,乌拉圭回合协议采取了限期强令“回归” 条约轨道的做法。虽则这些板块具体的回归过程会有不少曲折与困难,但限今回归这件事本身足以维护了世界贸易法的权威与尊严。

最后,还应强调指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根本上改变了关贸总协定不正规国际组织的尴尬局面,为强化监督条约的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基础。这突出表现在它完善了总协定 40 年在实践中依第 23 条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司法裁判制度。作为统管全局的附件 2《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实施管辖权(或叫裁判权)上,取得重大突破,超过了包括国际法院《规约》在内的现行国际司法规矩,本书第十一章对此将作详细评述。这个发展,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也是值得一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