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创造”还是“转移”
用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成推动一个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对 GATT 或 WTO 多边贸易体制推行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利弊如何?是起促进作用(用经济学家们的术语,叫“trade creating”贸易“创造”)还是由于前者特惠制的歧视性有碍于后者(经济学家们叫它“trade diverting”贸易“转移”)?这是个专家学者们长期争论不休,一般老百姓都很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
远在 1947 年讨论要不要把关税联盟作为例外写入哈瓦那宪章时,对此就有过激烈的争论。或许那时是以仅有的荷比卢和黎叙两个小型关税联盟为依据的,因而把联盟与特惠割裂开了。当时美国代表团副团长大发宏论:坚决反对特惠制,因为其天然歧视性,不利于贸易自由化;坚决支持写入关税联盟,认为它是迈向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先行者。这种绝然将两者分开的论点, 显然是站不住的,自相矛盾的。尤其后来把更初级形式些的“自由贸易区” 和“临时协议”写入第 24 条,以及实践中又抛开第 24 条的严格条件或标准, 使得特惠制成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了。而特惠制的天然歧视性,与全球贸易自由化显然有相抵触的一面。这点,在第 24 条第 4 款里也有表述:“缔约各方承认,经自愿协议,以发展该协定成员区经济之间的紧密一体化的方式, 增加贸易自由的愿望。他们还认为,关税联盟与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在于促进各组成区之间的贸易,而不是在该区与〔GATT〕其他缔约方之间贸易中构
筑壁垒。”乌拉圭回合《对第 24 条的谅解》序言就讲得更明白了:“重申这类协议的目的,在于促进其组成各区域间的贸易,而不增加该区域与〔WTO〕其他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壁垒。因此,在成立或扩充组成方时应尽最大可能避免对〔WTO〕其他成员方的负效应”。
因此,区域贸易集团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全球贸易自由化目标,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这里借用著名学者杰克森的一段话,或许是有益的。“一般认为,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其成员间相互贸易中消除壁垒,是朝着普遍的贸易自由化迈出的一步,因此只要其特惠安排无损于非成员的贸易,就应允许。只要自由贸易原则正确实施,由一个区域内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增加生产和福利裨益,完全能增加对从非其成员方面的购买力。经济学家们已对自由贸易区会引起‘贸易转移’还是‘贸易创造’写了不少文章,前者会有悖于包括不歧视在内的世界贸易政策。例如甲乙两国成立自由贸易区,就必然会造成甲国原从丙国购买的东西,转而从免税的乙国购进, 因丙国货仍要上关税。因此一般认为,自由贸易区这个例外若被滥用作设置贸易特惠,就背离了最惠国的目的。”⑤
这就是说,区域贸易自由化作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先行或示范,有它积极一面,但其中特惠制歧视性或“贸易转移”的负效应,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关键要看如何增加正效应而控制或减少负面东西的影响。要求 WTO 来履行此“宏观调控”职责,恐怕是十分困难的。
鉴于现在自由贸易区与关税联盟已经在全世界遍地开花这个既成事实, 或许更现实些的题目应该是:如何调整区域与全球之间的关系。我国有位经济学者写道⑥:“趋向之五:在较长时间内世界贸易将在地区主义和多边主义双轨制下运行〔原作者注: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出版物的提法〕。一方面贸易集团化,同以关贸总协定规范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之间是有抵触的,因为集团化实行歧视性贸易政策,危害其他总协定缔约国的利益,并威胁总协定的多边贸易机制。另一方面,区内贸易限制减少或取消,不仅使区内外的贸易机会增加,而且也为全球范围内抵御贸易保护主义作了示范。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集团化能促进总协定下多边贸易的发展,它将成为实现全球贸易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阶段。”
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双轨”的并轨呢?现在提出了一种“融解”
(dissolving)战略,即用改善多边体制的办法“融”化掉区域集团的歧视因素⑦。这次乌拉圭回合的有些做法就具有这种功效,例如对医药、化工、纸张等多项产品的零关税,就把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中对这几类产品仍收关税的问题给“融化”掉了。乌拉圭回合在有些问题上制定了比区域集团更为严格的法纪,例如在农产品和反补贴措施方面的规则就超过了欧盟(EU) 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在知识产权、技术壁垒和卫生检疫方面的规则, 明显地把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不少自由贸易区的有关规则“多边化”(融化) 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在要求消除汽车部件国产含量的过渡期, 比许多自由贸易区都要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些部门的承诺表也把某些自由贸易区这方面的歧视性给冲淡了。凡此等等,都足以表明:随着WTO 多边贸易体制向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大,很可能把许多区域集团带歧视性的特惠制“融化”或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多边化了。这就是说,双轨并行的局面只是历史性过渡形式,多边这条“大鱼”,终归会吃掉各个区域这类“小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