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行动

1.(a)凡因出现未预料到的情况和一缔约方履行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的结果,使进口入该缔约方境内的任何产品,其数量之增加及所依条件已对该方境内的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各生产人造成严重损伤或其威胁者,该缔约方得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伤所需范围与时间内, 对该产品停止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撤回或修改减让。

(b)凡属对特惠的减让的任何产品,在本款(a)项所列情况下进口入一缔约方境内,并对现在或过去接受该特惠的缔约方境内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各生产人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伤,于另一方请求时,该进口缔约方得自行决定,在制止或补救该损伤所需范围与时间内,对该产品停止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撤回或修改减让。

2.任何缔约方在依本条第 1 款采取行动之前,应力求预先用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缔约方全体和作为该产品出口国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各缔约方对所拟行动有作协商的机会。凡该通知与特惠减让有关时,通知上应写明要求采取行动缔约方的名字。在紧急情况下,凡延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不经事先协商而临时采取本条第 1 款的行动,但以采取行动后立即进行协商为条件。

3.(a)在有利害关系的各缔约方无法就该行动达成协议时,提出采取或继续该行动的缔约方,仍然可以自行这样去做。但一俟该行动己采取或继续, 受影响的各缔约方得自行决定,在采取行动后的 90 天内,从缔约方全体收到

该停止的书面通知之日 30 天后,对采取行动缔约方的贸易中,对本条第 1 款(b)项情况则为对要求采取该行动缔约方的贸易中,停止实施那些大体对等的减让或本协定其他义务,如果缔约方全体不表示异议的话。

(b)虽有(a)项规定,但未经事先协商就按第 2 款采取行动,并由此对一个缔约方境内受该行动影响产品的国内各生产人造成严重损伤或其威胁者,该缔约方若认为延误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得自行决定:在该行动采取后的整个协商期间,停止为制止或弥补该损伤所需的减让或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