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缘由
- 产品的卫生、安全与技术性能。
最常发生也最难处理的是食品与药品的卫生与安全标准。例如,在美国与加拿大交界的五大湖中产的鱼,美国以湖水中有污染物为理由拒绝加方捕捞的鱼类进口,而对本国在同一个湖里打的鱼却不闻不问。同样,美国以南美各国常有“口蹄疫”流行,而用卫生标准卡住南美肉类的进口。据说在美国各州之间,用安全与卫生标准设卡也是司空见惯、比比皆是的事。对法国传统罐装 asparagus (一种带壳芦笋),美国则据“蔬菜必须能立即入口” 的法规,将之拒于国门之外。
对食品与药物制定严格标准自然是应该的,但同样也可利用它作为保护主义的盾牌与幌子。从 70 年代起牛肉中含荷尔蒙问题,成为贸易战的焦点之一。当时适值加拿大国内肉类市场疲软,本国牧场主纷纷要求抵制美国牛肉进口。这样,养牛使用荷尔蒙激素就成了替罪羊。在“荷尔蒙不利健康”的理由下,加议会于 1974 年制定了禁止出售含荷尔蒙素牛肉的法律,它不啻为对美国牛肉实行禁运。后来,欧共体也起而效尤,形成美欧贸易中的牛肉战。
在工业制成品上也有类似的问题。例如,美国多年一贯坚持汽缸的标准并规定汽缸用料必须经过在美国的化学分析。对此,英国多年抗议交涉,收效甚微。到 1971 年,仅在西欧之间打算协调的工业制品项目,就有 22 项之多。
问题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各国标准各异,而且这些标准中很多并非国家统
一制定的,有些是地方政府订的,有些是行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订的, 这就给协调工作增加另一重难度。
当年制定关贸总协定时,环境保护尚未提到国际日程,因此条文对此未作任何反应。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污染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大事,也给产品标准增添了新的内容。联合国贸发会委托皮尔森(Charles Pearson)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于 1976 年提出的报告⑩ 认为,关键在于把环境保护给产品标准的影响纳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原则的轨道,使之不成为限制贸易的遮饰物,为此“迫切需要尽快地共同制定检测程序”。另一个问题关于控制制造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导致投入增加、产品价格上升,以及形成市场竞争条件差异问题,仍悬而未决。
- 产品的检验程序。
如何检验与测定产品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几乎和标准本身同样重要,尤其在充当保护主义手段方面。例如,美国法中对进口产品的检测办法不同于对国内产品。美国农业部配备有专职检验员,定期到制造进口产品的外国工厂,就生产各个环节作现场抽样验查。
法国对药物的检测办法则别具一格:本国产品不许外国检验,而进入法国的药品必须经法国派人作现场检验与测定。这使外国药物很难进入法国市场。
- 合格证明与标准执行。
如何对产品质量作出证明,如何查明假冒商标或欺诈性广告宣传,保证产品标准的执行,这是和产品检验相互联系着的。
例如,按美国 1939 年“毛纺品标记法”与“纺织纤维品检验法”,对在美国市场出售的毛纺品与纺织品乱贴或贴欺诈标记者,要受到刑事处罚。这个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实施管理的程序,常常从零售店检验开始,一直追踪到产品加工厂。但如何对进口货实施?1967 年该委员会制定的细则规定要在海关验查,为此要花高昂的检验费,实际形成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问题还在于,不少国家对出口国的质量检验证明不予相信,非要在清关过程中由本国检验机关再查一次。面对大量进口货,常 因人手少而拖延时间。于是,“缓慢有助于贸易平衡”成了保护本国厂商的一句格言。凡此等等, 不一而足。
综上所述,在产品标准上相互刁难,而作梗者也常要受到对方以牙还牙回报之苦,于是,最后萌发了制定统一规则的共同愿望。到东京回合时,时机已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