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谅解》的“工作定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对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7 条解释的谅解》,是凝

结 40 余年实践,对第 17 条适用对象所作的最新诠释。该《谅解》在第 1 段里说:

“经协议,为了保证国家控制的贸易单位活动的透明度,便于后面第 5 段规定要设立的工作组进行检查,应按下列工作定义 ( Working definition),将这类单位报货物贸易理事会:

‘包括营销局在内的政府与非政府单位,凡被授予独占或特别权益,包括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力,而它们通过行使该权力或权益的购销活动,可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位者。”

这个定义似乎比我们前面分析的更周全了,令人更加明确了以下三点:

  1. 这些单位包括政府与非政府团体;

  2. 授予权力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用宪法、法律规定的也有政府在职权范围内给予的;

  3. 他们的购销活动足以左右该成员方的贸易数额或进出口方位(只向何地区或何国作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