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问题
从促进贸易自由这一总协定根本宗旨的意义上说,有什么政治的、经济的乃至法律的理由,非把政府采购留在总协定外面呢?当初为什么要规定这个例外呢?从哈瓦那宪章到总协定起草会议的文献中,查不出各国坚持要写这个第 8 款的动机的记录资料。
有位学者曾进行分析说(11),大概有三条理由这么做,即:(1)保护国家基本安全;(2)当时许多国家面临国际收支危机,而政府采购是要列入国家预算,由政府直接掏腰包的;(3)为保护本国工业发展。这三条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脚。对于第(2)条理由,总协定第 12 条已为国际收支失衡开了例外之门,而第(3)条理由失之太泛。
唯一似乎能成立的理由是保护本国基本安全的需要,尤其占政府采购比例较大的军事部门采购。但是,总协定第 21 条“安全例外”中已有规定,即: “不得将本协定解释为⋯⋯(b)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它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有必要的任何下列行动: (1)⋯⋯(2)有关武器、弹药与军火交易和直接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商品与原料的交易”。不难看出,这是一条相当宽松且伸缩性很大的规则,因为只要“它[本国]认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有必要”就可引用,而且采购范围大到包括“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商品与原料”。就美国引用此条情况而言,对军队所需民用产品,有个案例把手表排除在外,另一案例把军队平时用的汽油也算入其内。总之,没有理由另在第 3 条中重复规定这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