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条缔约各方的联合行动

  1. 为了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为了从总体上利于本协定的运行并促其目标实现,缔约各方的代表应随时开会。本协定中凡提到缔约各方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作 CONTRACTINGPARTIES (缔约方全体)。

  2. 邀请联合国秘书长于 1948 年 3 月 1 日以前,召开缔约方全体第一次会议。

  3. 每个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所有会议中只有一个投票权。4.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缔约方全体的决议需以多数通过。

5.在本协定别处未作规定这种例外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得免除本协定规定给一个缔约方的义务,但是此项决定需经投票数中三分之二的多数批准, 而此多数中需包括半数以上缔约方。缔约方全体还可用此投票办法:

  1. 限定申请免除义务表决的其他办法的某些例外情况。

  2. 制定适用本款所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