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条在某些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1.凡属下列情况,在任何一个缔约方与任何另一个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本协定或不适用本协定第 2 条:

  1. 该两个缔约方之间相互未进行过关税谈判,

  2. 该两个缔约方的任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作此适用。2.在特定情况下,于任一缔约方请求时,缔约方全体得审评本条运行状

况并提出适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