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国家之间应平等相待这个抽象原则来说,国际法里有两种在政治与经济各自领域、沿着不同历史轨迹并行演化而成的规范:一种是处理国际政治关系的主权平等原则,并凝结为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另一种是按市场机制(竞争机会均等)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过去写在双边贸易协定,二战后写进哈瓦那宪章和关贸总协定里,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不论从理论根据、适用范围、规则内涵,还是从法律约束力上说, 两者均不相同,但又极易为人们混为一谈。这也表明:对于我国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学界来说,如何彻底研究清楚并科学阐明最惠国这个问题,似乎仍是一个新课题。本书的宗旨是力图从理论概念、法律规范以及它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角度,对最惠国问题作一点探索。
最惠国不论从其历史渊源、规则特征还是具体内容上,都是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关系紧密相联的,但具体适用范围则按它所依附的国际条约而定。例如,在关贸总协定里它是规范“产品”贸易行为的,而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则扩展到“服务”及提供服务的人,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作为国际贸易的柱石,最惠国原则贯穿或渗透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各个方面或各种条款之内,除非明文规定力例外。但在处理不同问题时,最惠国又变通成为不同宽松程度的具体法律规则,例如下歧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只要理顺并循此思路,就能科学地阐明其真谛,清楚分解多边贸易体制里诸多复杂难题, 得出准确的结论。这或许可算作本书讨论或详述的一个基本特色吧。从主观愿望上说,我想尽力把理论阐明与具体剖析总协定各主要条款的具体规则相结合。致于实际做到了没有,这要由读者去评判了。
最后还要说明一点,本书对我国复关讨论以来的有些书籍与文章的说法与译法提出了若干不同见解,并将我汉译的 GATT 文本附于书后,欢迎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