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及其守则

与技术标准有所不同,政府采购基本上被总协定第 3 条第 8(a)款明文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 3 条中规定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第 2、4 两款被囊括人总协定最惠国(第 1 条第 1 款)范围,自然可以推论,政府采购也属最惠国的例外。换句话说,为政府采购目的,各国可以任意在外国货之间、在本国货与外国货之间进行歧视,把整个政府采购市场抛在总协定法

律框架与规则的大门之外。这为国际贸易留下一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