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机制
最能为 WTO 协定中法律义务强制性提供保障的,当属它规定一套相当完备的司法裁决制度。这套制度构成了 WTO 协定附件 2“解决争端谅解”的灵魂。该谅解在第 3 条第 2 款中规定说,“WTO 的解决争端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先性的中心环节。”这套目前国际法中突破陈现, 脱颖而出的最先进与完善的专家组(相当于法院的法官组)独立断案司法模式,乃应历史之“运”,客观需要之“运”而生的,有它一定历史必然性。“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已出现了解决争端程序不断‘法制化’
(legalization )和‘司法化’(judicialization)的趋势。由于国际关系日益取决于经济关系,这种从强权型‘外交’方式向规则型解决争端‘法律’方式的转变,被认为是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⑧本书前面章节已有专门论述,这里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