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生产人

“国内各生产人”与“国内行业”含义之基本相同,可以从 1979 年《反倾销守则》对“行业”的定义中得到证实,“在确定损伤时,‘国内行业’ 一词应解释为指相同产品的国内各生产人全体,或者指他们中其产品的集体产量占该类产品国内生产总量的大部分者”(第 4 条第 1 款)。

在“行业”或“各生产人”概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大致有如下三个:

第一,当各生产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兼为进口商或兼营进口业务时,或者与外国出口商有瓜葛时,上述定义说,“得将行业解释为指其余的各生产人”。第二,对如美国这样的大国,有时各州可形成相对独立的竞争市场,如

果刻板地将“国内”解释为“全国范围内”,似欠合理。上述守则定义将此列为“例外情况”,规定在下述两个条件下,允许将独立市场范围的“各生产人当作单独行业”:“(a)该市场内各生产人在该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该产品;(b)该市场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不由该国境内别处的该产品各生产人供给。”

第三,凡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关税联盟,其统一市场的一体化程度达到总协定第 24 条第(8)款(a)项条件,即“大体上已取消关税及其他商业限制规章”并对外实行“同样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者,则“各生产人”应在该单独关税区范围确定。

乍看起来,这个定义似乎相当周全,但实际执行起来困难仍多。例如, 在多种纤维协定实施过程中,有的国家竟把纺织服装行业细分为 100 多种。行业分得越细,越容易确定为损伤,这是不言自明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