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 24 条
第 9 款
应理解为,第 1 条规定要求:当一种产品按特惠税率进口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某个成员区,而再出口入该联盟或自贸区另一个成员区时,后一个成员区征的税应相当于:已付税与该产品若直接进入该区应付的较高税之间的差额。
第 11 款
印度与巴基斯坦为达成他们之间定型贸易安诽而采取的措施,一旦达成协定,得背高中协定的具体规定,但这些措施总的说来应符合本协定的目标。
第 9 款
应理解为,第 1 条规定要求:当一种产品按特惠税率进口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某个成员区,而再出口入该联盟或自贸区另一个成员区时,后一个成员区征的税应相当于:已付税与该产品若直接进入该区应付的较高税之间的差额。
第 11 款
印度与巴基斯坦为达成他们之间定型贸易安诽而采取的措施,一旦达成协定,得背高中协定的具体规定,但这些措施总的说来应符合本协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