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历史反复

在总协定运行初期,解决争端条款的适用曾获得相当大的成功。这个阶段创制的第三方裁决专家组程序,丰富了第 23 条第 2 款缔约方全体准司法权规则,裁定了不少很有价值且意义深远的案例,这些案例成为解释总协定条款的有用资料。据对其顶峰时期 1952—1958 年的统计,引用第 23 条投诉案

件共 40 宗,有 36 宗获得明确结果,其中 11 宗是专家组裁定的。

然而好景不长。1959 年,风云陡变,其后近 20 年,第 23 条规则基本上

被弃置一旁。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争端,全靠第 22 条协商的外交程序,即经谈判达成政治妥协来结案,解决不了的就挂起来。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复呢?个中原因相当复杂,既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也有总协定实体法规则固有的难题或隐患,作为其表现形式则是理论观点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