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缔约各方应,

  1. 凡属由政府直接间接决定全部或主要产自欠发达各缔约方境内产品的转售价格者,尽一切努力将交易差额保持在公平水平上;

  2. 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从欠发达各缔约方进口,提供更宽的范围,并协同采取适当行动以达此目的。

  3. 在考虑采取为本协定允许的其他措施来解决某些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欠发达各缔约方的利益,在采取这类会影响这些缔约方基本利益的措施之

前,应探讨各种建设性弥补的办法。

  1. 欠发达缔约各方同意:要采取适当行动来执行第四部分各项规定,来维护其他各欠发达缔约方的贸易利益,但该行动要符合他们各自现在与将来在发展、财政及贸易的需要,并考虑到过去贸易状况与欠发达缔约各方的整体利益。

  2. 在履行第 1 至 4

    款所列承诺时,每个缔约方都应为其他一个或几个缔约方提供足够机会,以便按本协定的正规程序就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进行协商。